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垄断的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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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是什么

一、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是什么

1、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垄断。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有哪些

1、地区垄断。即区域性市场壁垒。地区垄断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出发采用各种不合理手段制造障碍限制地区间经济贸易往来割裂地区间的资源联系损害市场统一与公平竞争;

2、部门垄断;

3、行政性强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简述《反垄断法》规制的几种垄断行为及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及具体内容如下: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扩展资料

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具体地说,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任务:

1、禁止卡特尔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在各国反垄断法中,上述各种严重损害竞争的协议一般得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即不管它们是在什么情况下订立的,都得被视为违法。

2、控制企业合并

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国反垄断法都有控制合并的规定。这种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保证市场上有竞争者。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并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即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合并需要向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进行申报。

3、禁止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在中国当前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即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还为某些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提供了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腐败,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因此,反垄断法应当将反行政垄断作为一个重要而且非常迫切的任务。

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

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的垄断,但因为合法的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它们就非常可能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国家必须对那些在市场上已经取得了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加强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反垄断的四种行为是什么

反垄断的四种垄断行为分别是: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什么是反垄断

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一种干预手段。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中国自加入WTO以后也积极担负反垄断的责任,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就宽带接入的问题,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如果事实成立,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可能被处以数亿至数十亿元的巨额罚款。

反垄断的措施

反垄断政策措施主要是从干预市场结构和干预企业行为两方面来进行的。

1、政府干预市场结构的措施

由于导致市场垄断的最主要因素是卖方集中度、(环球网校咨询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产品差别化和进入障碍。因此,政府干预市场结构、抑制垄断弊病的相应措施是:

(1)降低卖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

(2)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

(3)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

2、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

在国外,抑制垄断更常用的手段是干预市场行为。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内容包括:干预企业定价方式;干预企业非价格竞争的程度;反对压制竞争对手的行为等。具体说,其措施包括:

(1)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

(2)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

(3)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

(4)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

(5)禁止采取不公正的竞争方法以及欺诈性行为来垄断市场。

(6)禁止企图垄断的联合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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